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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清算有哪些办法?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22 10:29)     点击:150

 合伙清算有哪些办法?

  1.了结现务

  即了结现存的合伙事务。这种事务,应以已着手者为限,未着手的事务不再执行。已着手的合伙事务,至合伙解散时尚未完结,应在清算中执行完结,或采取其他办法了结。

  2.收取债权

  即将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予以实现。尚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可以采取转让他人或换价的方法收取,也可以划入剩余财产之中。

  3.清偿债务

  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合伙债务,用合伙财产予以清偿。对未届清偿期的合伙债务,应将其清偿所必需的数额,由合伙财产中划分出来予以保留,或者进行期前清偿。

  4.退还出资

  在清偿债务后所余的合伙共有财产中,应先退还各合伙人的出资。偿还出资应以财物出资为限,出资为现物并尚存在的,应退还原物,金钱出资或原物已无法退还者,以金钱退还。如果清偿债务后所余的合伙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出资者,则以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平均退还。

  5.分配剩余

  财产该剩余财产,是合伙共同财产在清偿合伙债务、退还出资以后所剩的财产。对于剩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分配,而无论各合伙人以何种方式出资。分配的原则,按各合伙人应受分配利益的比例进行分配。经清算,如全部合伙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是亏损。对该亏损,对内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担,对外连带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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