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该怎么办?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22 10:33) 点击:432 |
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该怎么办?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之所以股东需要承担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除了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外,其他都是由于股东自身不合理或者违法行为。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应该履行好自身的义务,则不会出现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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