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上有什么差异?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2-21 01:51) 点击:642 |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上有什么差异? ①、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明显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 “其他组织”的一种形式,因此,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并独立承担和享受权利和义务。当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债务人(被告)时,因投资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原告)有权将投资者列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②、个体工商户不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依照现有法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除与员工之间劳动争议外个体工商户往往均以投资者的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因此,个体工商户不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亦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起字号的工商户其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但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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